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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遭环境污染损害 如何鉴定评估成难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8

◆本报记者李军

  “我们的雾霾险产品已经不卖了。”中国平安推出的平安雾霾健康险和中国人保推出的雾霾险,上线只有短短几天时间,便被监管部门勒令停止销售。就在雾霾险推出的一个月前,石家庄市民李贵欣曾因难以忍受持续肆虐的灰霾天气,状告市环保局,要求对其健康损害等进行赔偿。

  专家表示,无论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理赔,还是公众要求政府进行健康损害赔偿,最重要的是要证明污染与健康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 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问题出现时,及时开展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为健康损害认定提供科学依据,是进行合理补偿或赔偿、避免环境纠纷的关键。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副主任於方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基础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

  现状 鉴定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

  “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作为司法途径或行政调解解决环境纠纷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是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或补偿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於方告诉记者,但由于环境健康损害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赔偿标准又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这些都给损害原因、性质、大小、程度及影响范围的认定带来很大难度。

  於方表示,总体看,我国非常重视环境健康工作,但鉴定评估工作基础目前还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环保和卫生等部门先后就鉴定评估的制度、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开展基础研究,形成一系列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成果。还组织开展了淮河流域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全国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等。2013年,一些地区启动了雾霾健康影响监测工作。

  但与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仍然相当滞后,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没有专门的环境健康损害鉴定机构,缺乏鉴定评估与赔偿实践。

  据於方介绍,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环境污染引发的人体健康损害事件,真正开展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并基于鉴定评估结果进行赔偿或补偿的案例较少。在已获得赔偿的案例中,存在重财产轻人身、人身损害赔偿不到位或赔偿不及时等诸多问题。

  目前,在环保领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分别成立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中心”和“环境损害评估中心”。此外,少数地方机构也申请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司法鉴定资质。

  “但这些机构目前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而传统的法医临床与法医毒物鉴定,不能有效应对污染物长期低浓度暴露或短期高浓度暴露所致人体健康损害的鉴定问题。”於方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诉求往往因缺乏依据而不能够被受理,受害者往往得不到足额的赔偿或补偿。

  难题 标准制度不健全 机构人员缺乏

  目前,国外已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健康损害受理、鉴定评估和判定工作程序,以及较为合理的损害补偿机制、法律和标准体系。而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鉴定评估体系都有待逐步建立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完善、鉴定评估机构缺乏且能力不足,是当前我国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於方说。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和理念,但对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可操作性的规定。

  完善的鉴定评估制度体系应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为核心,并辅之以环境健康监测评价体系、环境健康损害评估体系和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然而,目前我国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建设仍处于研究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架构及管理思路;环保和卫生部门虽然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但部门职责分工尚不清晰。

  另外,相关判定标准也极其缺乏,仅制定了《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GB/T 17221-1998)、《水体污染慢性甲基汞中毒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GB6989-86)等几项标准,尚未发布任何针对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对于这种情况,於方强调:“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是确保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质量及其评估结论合法性的基础,亟需建立并明确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基本要求。”

  而专业鉴定机构和资质管理缺乏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鉴定机构资质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於方强调。

  建议 强化政府服务 维护公众权益

  建立健全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最终目标是通过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与健康权益,预防、控制和救助环境污染对健康的损害。

  建立和完善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环境与健康领域不仅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现行的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规章中,也对环境健康工作的需求考虑不够。再加上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因果关系技术鉴定难度大、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因素,大大削弱了法律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方面的作用。於方建议,在民事法律或专门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环境健康损害的内涵与外延,将潜在健康威胁与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对费用承担、赔偿金来源与管理做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环境健康损害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在部门行政法规中明确相关部门与机构的职责,为鉴定评估与后续赔偿工作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建立分工明确的鉴定评估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构建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司法、环保和卫生等多个部门,应该建立多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於方建议,在司法部与环境保护部拟联合构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下,将健康损害司法鉴定作为一个单独类别设定。也有专家认为,根据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一般情况及环境与健康管理的特点,由环保部门牵头能更好地实现统筹、高效,这主要是基于环保部门拥有对污染源的约束手段,能及时从源头上清除危害健康的污染因素。

  研究出台相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与标准。於方建议,近期应以重金属污染健康损害判定标准为突破口,尽快出台铅、砷、镉、铬和汞污染群体和个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并健全POPs、VOCs等污染物致健

  康损害的判定标准体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技术规范体系,明确评估的原则和程序,对健康损害调查、损害鉴定与程度判定、因果关系判定,以及赔偿补偿数额等进行明确规定;研究出台赔偿补偿标准和指标体系。

  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诉讼、法律援助和听证制度 。明确污染企业、各级政府的职责,探索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结合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诉讼制度。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国家、团体等可代表社会公众对一些重大的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环境与健康权益。另外,政府还应建立专门的信息渠道,听取和接受公众对环境污染造成健康损害的反馈信息。同时,在重大项目、涉及健康影响的项目启动前,应开展完善的环境对健康影响内容的听证工作。

  建立完善环境健康损害的赔偿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我国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於方表示,需要从建立赔偿的资金保障和社会分担机制入手,针对不同类型的健康问题,综合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政府或信托基金、企业基金等不同方式,利用财政与社会资金、环境税费与罚款、责任方赔偿金等多种资金渠道,保障未来公众在遭受到环境健康威胁或损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或赔偿。

  “我国未来的环境健康风险形势非常严峻,应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在立法、科研、管理、资金等方面做好储备,逐步建立并完善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制度,这样才能够有效应对环境健康风险管理的挑战。”於方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