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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时间:2014.11.28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 李佳霖) 日前在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法治中国的变革与民营经济发展”讨论会上,经济界人士热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参会代表认为,依法治国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恒心基石;同时民营企业要把握好法治带给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机遇。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支撑。虽然民营企业自身也有其不可更改的内生发展要求与动力,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并未得到应有释放。

  他认为民营企业的四大内生动力是:其一,根本动力是恒心。 其二,边际动力,就是改进与创新。其三,第一推动动力——钱。 其四,永续动力,就是所谓“利润最大化”。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四大动力“能否长期保持和不断增长,说到底是制度环境建设和法治保障实现问题,需要抓紧破解。

  在我国现阶段,上述“四大动力”都程度不同地受到了限制。比如,“恒心”“不足”,很多人想把钱转出国;改进和创新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呈现“不创新等死、创新找死”现象;企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也被融资难、融资贵所支解,如此等等。

  怎么办?在融资问题的解决上,可考虑抓紧大力发展区域性中小微银行。美国有中小银行9000多个,在我国,除工农中建等十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外,即使把140多个城商银行和几百家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都算在内,也不过400家左右,由于它们大都由国有银行控股,因此,以大银行为基础的体制机制制约下,不可能形成直接满足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便利的现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民营银行,但到目前为止国家银监会仅批准了5家试点,且至今仍未能进入正常营业,这是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大发展需要的。

  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要在打破垄断上下大功夫。在这个问题上,“门槛”降低很重要,关键是通过法治保证平等进入、公平竞争。但是,一定要看到,如果不打破垄断,即使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垄断领域”,也不能解决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有效竞争问题。另外,在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框架下,还迫切需要政府做出更多更好的规制规则安排,要给企业“四力”的存在和发展以必要的保护和更大的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陈甦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必将开创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新局面,这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因为法治经济是最适合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体制机制。

  要使民营经济有长久持续和不断发展的信心,首先就要建立充分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产权有法律保障才有最基本的社会安全,而有社会安全才有社会成员对现在和未来的信心,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信心才会在这个社会中谋求发展,即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

  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民营经济获得发展机遇的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许多不合理的限制,可是这些限制很难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中见到,主要是隐藏在各种各样的审批制度中,根子上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结构不合理所致。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地提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措施,诸如,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等等。这些法治建设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民营经济在合理有效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结构中获得发展。

  中国经济网记者认为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只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外部环境,民营经济的自身建设则是民营经济发展更为根本的因素。一是信心,民营经济应当对国家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抱有坚定不移的信心。二是竞争,民营经济只有勇于竞争、善于竞争,才能得到持续发展。三是自持,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还是在于把握好自己,其中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等经营品质,应当是民营经济必须坚守的发展要件。没有这些坚持,再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也换不来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