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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公众健康摆首位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 时间:2015.02.11

法律条文:

第四十七条(摘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解读:

本条是在修订前的《环保法》第三十一条基础上修改的,明确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起警惕,避免群众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如果污染发生,必须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布,保障人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此外,还必须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下一步的责任追究、受害群众的赔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担先期处置的法律义务,切实落实企业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