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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 保护长江湿地

来源:经济网 作者: 时间:2015.12.23

     长江是享誉世界的大江,在世界文明史和中华文明史上均占有重要地位。长江横跨祖国东中西部,流域范围覆盖10多个省区市,区内水资源充足,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丰富,以不到全国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养育了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全国近一半的经济总量。多年来,国家林业局始终把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着力发挥其对全国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实施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长江流域生态整体退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局部有明显改善,流域内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有所增强,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抵御灾害的能力明显提升,野生动植物得到较好的保护,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湿地保护力度
    201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大战略,该经济带9省2市主要位于长江流域。11个省市国土面积达205万平方公里,长江干流6397公里中有5326公里位于该区域,区域湿地面积1154万公顷。由于地理位置特殊,长江经济带湿地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保护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广泛分布的湖泊群和密集分布的河流,在降解污染、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维系着流域生态安全,促进了区域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今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工作。4月份,配合全国政协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调研。5月份,全国政协就该专题专门召开了双周协商座谈会。把长江经济带重要湿地纳入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提出了编制该经济带湿地保护工程专项规划的思路。加大了投入力度,支持该经济带省份实施了一批湿地保护工程和中央财政湿地补贴项目。积极发展建设湿地公园,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国家林业局和沿江11省市及世界自然基金会一起,历时9年构建发展的长江湿地保护网络,是我国第一个基于流域尺度的湿地协调保护模式,也是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继2014年这一模式被复制到黄河流域,建立了黄河流域湿地保护网络之后,今年国家林业局又借鉴了该模式,建立了沿海湿地保护网络。至此,我国基于流域尺度和区域尺度的湿地保护网络已经形成。黄河流域、沿海湿地保护网络会议已经成功召开。这次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在重庆市开县召开,就是因为重庆市和开县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比如,关于更好地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保护关系,把湿地保护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双赢”;关于三峡库区消落带湿地恢复治理的做法,湿地合理利用的模式等。同时,长江湿地保护网络的其他省份和网络成员单位,也在湿地保护中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了一批湿地受保护,社区得实惠,生态有改善的示范模式,将示范引领全国湿地保护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在长江流域湿地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该流域的湿地也面临着围垦、污染、基建占用、水资源过度利用、过牧等威胁。长江源头的沼泽、湖泊湿地主要受到超载过牧的威胁。长江上游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湿地,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是主要的威胁因子。在长江中下游,工程建设阻隔了江河和湖泊的天然联系,湿地水体污染持续加重,影响了湿地正常的生态自洁过程,不仅威胁到物种安全,更是威胁到生活在该流域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总体来看,长江流域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问题尤为突出。既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湿地资源刚性需求增加的客观原因,也有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湿地重开发轻保护的主观原因。在湿地治理上,应大力解决立法和制度缺失,投入不足,科技支撑薄弱,保护管理能力不强,保护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湿地保护的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因地制宜 改善湿地生态状况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中,对湿地保护的部署和要求更加系统化、全面化,更有针对性。201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湿地保护的内容达9处之多,将“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列为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2015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将包括湿地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纳入责任追究办法范围。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湿地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需要落实的任务达17项之多,包括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试点等。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也就湿地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湿地,成片恢复湿地,实施湖泊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制止继续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行为,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依靠科技多措并举,遏制湿地减少、退化的势头。这些新部署、新要求对湿地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长江湿地保护网络省份,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特别要根据本省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转化成具体的政策措施,为湿地保护提供政策保障。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科学谋划好“十三五”工作。近期,国家林业局就谋划林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湿地保护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搞好“十三五”规划至关重要。长江湿地保护网络省份要认真总结“十二五”湿地保护的主要成效和经验,分析湿地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围绕实现“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及各自的具体目标,提出“十三五”湿地保护的主要思路和措施。国家林业局正在牵头编制《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相关省份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在“十三五”期间,要争取国家加大湿地保护的投入力度,继续开展湿地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做好中央财政湿地补贴工作,推进湿地的整体保护与修复,力争湿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并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推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把湿地用途管制与可持续利用结合起来。要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和数据库等成果,对辖区内的湿地资源建立完善的档案,把所有的湿地纳入管理范围。根据生态功能和生态区位的重要性、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和保护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度,对湿地进行分类。对于重要湿地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用占用重要湿地。对于一般湿地,允许开展利用,但不允许改变湿地性质。要推广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创造的模式和经验,推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明确利用的方式、时限和强度。对于湿地不合理利用和过度利用,要建立预警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告知湿地资源利用的单位或个人,促使其采取对湿地友好型的利用方式。对于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确需占用湿地的,要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制定占用湿地补偿方案,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辖区范围内湿地面积不减少。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在长江源头,主要采取退牧还湿等措施,稳定和扩大湿地面积。在长江上游的干支流,要积极参与对重大水利工程的论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对湿地的破坏。在长江中下游,要坚决打击侵占湖泊湿地的行为,开展退田还湖以扩大湖泊面积,并实施江湖连通工程,恢复江湖天然联系,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流域内各省之间、各市县之间也要多协调、多沟通,使上下游、左右岸湿地保护的目标相一致。要按区域同步实施湿地保护重点工程,对于流域内联系紧密的重要湿地,同步安排项目,同步开展建设,发挥重点工程对湿地保护和生态状况改善的示范倍增效应。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不断创新体制机制。要高度重视湿地立法工作,没有出台湿地保护条例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早日完成立法,为流域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保障。要抓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探索形成该流域湿地生态补偿的模式。要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推动建立湿地保护的考核奖惩制度,将湿地面积和湿地保护面积列为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特别是要积极地参与到本省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制定中,抓紧研究生态环境损害方面有关湿地损害的具体指标,落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的湿地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引导人们科学认识湿地、文明对待湿地,使善待自然、保护湿地成为自觉行为。
进一步提高网络的建设管理水平。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网络在该流域湿地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所有网络省份和成员单位,要以此为新的起点,推进开展更加务实更加广泛的合作,继续建好用好这个机制。同时,要创新网络年会的内容和形式,使年会成为交流湿地保护新知识、新经验,传播湿地保护新技术、新理念的舞台,让大家成为年会的主角和受益者。重庆市和开县为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的举办提供了很好的场地和服务。通过举办年会,大家能够深入研讨、交流互鉴、形成共识,为网络发展建言献策,为长江流域湿地乃至全国湿地保护贡献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