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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设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低碳示范区最高奖30万元

来源:南昌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6.01.29

      为更好推进南昌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城市发展的体制机制,1月28日,记者从南昌市财政局获悉,近日南昌设立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出台了《南昌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级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南昌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应坚持市场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市场等方式,调动全社会促进低碳发展的积极性。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对低碳示范区域(示范基地)进行奖励

      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低碳能力体系和低碳示范项目建设。《办法》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低碳示范区域、示范基地、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的成果进行奖励,并规定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如,获得国家、省、市级低碳示范区域(示范基地)的,南昌市在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低碳示范社区的成果,南昌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型低碳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南昌市还从低碳发展资金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低碳产业、交通、建筑等示范项目相关成果奖励以及对因采取降碳技术、措施而提高生产成本的适度补助。

      对使用低碳技术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为促进低碳产业、交通、碳汇等方面发展,南昌市对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农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在使用了低碳技术后,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降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个行业降幅前三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交通项目,在使用了低碳技术后,项目的温室其他排放强度降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降幅前三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低碳化改造,且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建筑的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等指标低于全市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降幅前三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造林面积6000亩以上且年碳汇量1万吨以上的林业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管理费进行规定,要求由市财政按专项资金规模不超过3%核拨,专项用于项目管理、专家评审、专项调研、宣传交流等。并对已获市级其他涉及低碳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南昌市财政局企业处负责人说:“项目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南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的单位。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单位应有能力提供配套资金。同时申报的项目应是列入我市低碳发展相关规划、方案及年度计划的相关重点任务或对我市实施国家低碳试点和应对气候变化有较大支撑作用的事项和项目、对我市低碳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同时,南昌市将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拟扶持的项目在“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相应予以调整。并要求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促进低碳发展,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和通报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